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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切忌“張冠李戴”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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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申請人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與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的主體不符,是否構成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近日,在針對第14229110號“雄凱”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作出的判決中,法院認定,通過偽造的申請書件簽章、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情形,構成“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2018年12月21日,因認為涉案商標權利人龍某某在提交涉案商標申請時,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與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列明的主體不符,涉嫌利用不實申請證明文件的手段騙取商標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易縣蝸牛日用品百貨商貿銷售中心(下稱蝸牛銷售中心)針對涉案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根據企業(yè)注冊號查詢到的相關信息。

  龍某某辯稱,蝸牛銷售中心對涉案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不具備法律資格,涉案商標的申請并未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系申請人惡意請求宣告涉案商標無效,且涉案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據了解,涉案商標由蝸牛銷售中心于2014年3月24日提交注冊申請,后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燈、照明器械及裝置、舞臺燈具、路燈、燈泡、冰柜第11類商品上。

  2019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為龍某某申請涉案商標時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中顯示經營者為龍某某,與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顯示的經營者王某某不符,其利用不實的申請證明文件的手段騙取商標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商標法所指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對涉案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龍某某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未獲支持后又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通常是指以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取得商標的情況,包括通過偽造的申請書件簽章、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涂改經營范圍、編造有關虛假申請事項等具體情形。判斷一件商標是否構成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時,通常依據申請人是否采取了偽造文件等手段以取得商標的注冊,申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并非適用該條款的考量因素。該案中,龍某某在申請注冊涉案商標時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企業(yè)名稱為中山市古鎮(zhèn)依詩豪照明燈飾電器廠,經營者姓名為龍某某,而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顯示經營者為王某某,與其申請涉案商標時提供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不相符,顯然屬于偽造文件的情形。綜上,法院判決駁回龍某某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王晶)

  行家點評

  王瑞鵬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于上述規(guī)定的理解及適用,實踐中爭議并不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工作人員在商標審查及商標案件審理時均依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司法實踐中對于該認定標準亦予以認可?!渡虡藢彶榧皩徖順藴省分忻鞔_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涉案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此類行為主要包括偽造申請書件簽章的行為,偽造、涂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行為,以及偽造其他證明文件的行為等情形。

  有觀點認為,在必要時應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中的“欺騙手段”進行限縮解釋,其理由是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從創(chuàng)造良好有序的營商環(huán)境角度出發(fā),在考慮商標使用及商譽累積的基礎上,即便在申請過程中存在一些“瑕疵”或“欺騙手段”,但若后續(xù)存在真實有效的使用行為,不會造成擾亂公共秩序的后果,便不應輕易宣告注冊商標無效。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基于上述理由對部分已注冊商標申請過程中的“欺騙手段”進行“豁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利于鼓勵市場交易活動的主體恪守承諾、遵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民法典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商標法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上述法律規(guī)定無不體現著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民事主體應遵守的基本準則。在商標申請過程中采用“欺騙手段”,是對商標法律秩序的破壞,不僅在道德上可責難,在法律上也應受到否定的評價,應承擔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