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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版《淘氣包馬小跳》 二審被判賠1000余萬元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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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北京信合精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起訴安徽少年兒童出版社、時代出版?zhèn)髅焦煞萦邢薰疽约白骷覘罴t櫻等侵犯作品著作權案作出二審判決,安少社等三被告出版、銷售漫畫作品《淘氣包馬小跳(漫畫升級版)》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須停止侵權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等共計1131.7萬余元,維持了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原告起訴稱,其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擅自出版涉案作品的行為涉嫌侵權。對于原告的起訴,被告均否認侵權,比如,安少社辯稱其與涉案作品著作權人楊紅櫻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依法取得涉案作品的出版發(fā)行權。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但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著作權歸原告所有,楊紅櫻無權授權他人對涉案作品進行出版發(fā)行。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知名度等因素后,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1131.7萬余元。一審判決后,三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結合在案證據(jù)作出上述判決。
  點評
  該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法院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通過對“署名推定”原則例外情形的判斷,確認了原創(chuàng)作品與改編作品著作權的不同歸屬,保護了改編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綜合考慮各項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1131.7萬余元,給出版行業(yè)敲響了知識產權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