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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場案改編為電影需獲授權嗎?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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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事件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發(fā)生于湖南省新晃縣的“操場埋尸案”將被改編成電影《操場》,瞬間引發(fā)輿論廣泛關注。
  據(jù)了解,《操場》備案單位系浙江漫光年影業(yè)有限公司,講述在中央督導組領導下,公安部門一舉打掉了以杜立青為首的“涉黑涉惡犯罪團伙”,使正義得以伸張的故事。
  對此,“操場埋尸案”被害人家屬稱,制片方未獲家屬授權,擔心事件被胡亂改編。隨后,委托代理律師處理影片改編可能涉及的侵權糾紛。
  《操場》導演阿年在微博回應稱,他們創(chuàng)作團隊本著尊重事實、恰當藝術加工的創(chuàng)作原則,在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翻閱了與該案相關的所有卷宗,根據(jù)司法裁決等相關事實依據(jù)進行創(chuàng)作。劇本體現(xiàn)了該案的基本原貌,經(jīng)過各個部門的復查、同意,并無扭曲事實、胡編亂造。
  8月20日,受害人親屬委托律師發(fā)布聲明,稱“操場埋尸案”改編電影《操場》未獲授權,將擇日起訴片方。
  記者發(fā)現(xiàn),在對該案的公開報道中,并未說明涉及何種權利,不過,很多網(wǎng)友認為是版權。那么,該爭議涉及的權利是否為版權?來聽聽專家的解讀。
  近期,“操場埋尸案”將被改編成電影《操場》但未獲被害人家屬授權一事在網(wǎng)絡上引發(fā)關注。不少網(wǎng)友認為,利用真實事件改編成電影不僅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權問題,還涉及版權授權問題。該案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也表示,雖然該案件屬于公共事件,可以當作開放素材使用,但存在侵犯報道記者文字作品版權,以及案件當事人人格權利的潛在風險,故建議制片方應取得故事原型家屬的授權。
  “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是著作權法中的“黃金法則”。歷史事件或客觀事實屬于版權公有領域的元素,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可以保障后續(xù)作者創(chuàng)新創(chuàng)作的權利與自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chuàng)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chuàng)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
  可以看出,歷史事件不受版權保護,只有歷史事件的表達可以屬于版權保護的對象。不同作者基于同一歷史事件的創(chuàng)作本身不會構成版權侵權,應被視為基于同一主題或同一思想的創(chuàng)作,但若使用他人對歷史事件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則可能會構成侵權。此外,若當事人將作品以“客觀事實”名義向公眾出版,嗣后又稱該作品系基于歷史事件的虛構作品,即使經(jīng)證實上述“客觀事實”中確實存在虛構部分,也不應當重新獲得版權保護,應當適用禁反言規(guī)則,否則將不利于事實信息的傳播,傳播事實信息的人將會面臨版權侵權的潛在風險。
  關于基于歷史事件或客觀事實創(chuàng)作作品的版權問題,美國的一些判例值得參考。一個經(jīng)典的判例是美國聯(lián)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于1980年判決的“霍林(Hoehling)訴環(huán)球影城工作室(UNIVERSALCITYSTUDIOS)案”。該案源于興登堡號飛艇毀滅的歷史事件。1937年,著名的德國興登堡號飛艇抵達美國后在35秒內起火并解體,美國與德國的官方調查均無法確定這場災難發(fā)生的確切原因。1962年,原告霍林研究了事故調查報告,查閱了之前發(fā)表的文章和書籍,并對墜機的幸存者以及其他掌握興登堡號信息的人進行了采訪,最終根據(jù)詳細的研究成果出版了《誰摧毀了興登堡號》一書。他在書中以客觀的、報告者的方式將內容作為事實記載呈現(xiàn)出來,并表明飛船失事可能與飛船上的一名裝配工密切相關。10年后,被告穆尼(MichaelMacDonaldMooney)出版了文學作品《興登堡》一書,《興登堡》是基于興登堡號飛艇毀滅這一歷史事件創(chuàng)作的充滿文學色彩的作品,《興登堡》的出版商將電影版權授予被告環(huán)球影城工作室,環(huán)球影城工作室的電影劇本在原有故事基礎上創(chuàng)造了許多虛構的人物和次要情節(jié),原告遂提起了版權侵權之訴。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復制了霍林個人研究報告中的部分事實,例如“破壞者理論”,但是因客觀事實屬于公有領域元素,所以被告有權在自己的文學作品中自由利用霍林書中的事實部分,即在同歷史主題作品中,只要后續(xù)作者沒有實質性的侵犯他人的表達,則可以充分利用前人作品。因此,霍林指控被侵權的內容皆不具有版權,法院據(jù)此駁回了原告的版權侵權訴訟。
  一個近期的判例則是美國聯(lián)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在2020年判決的“科洛貝爾(Corbello)訴瓦利(Valli)案”。原告科洛貝爾作為一位已世自傳代寫人的妻子,以被告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其丈夫未出版的自傳作品創(chuàng)作音樂劇為由提起訴訟。20世紀80年代末,在《澤西男孩》(Jersey Boys)音樂劇劇本完成前,雷克斯·伍達德(Rex Woodard)與樂隊成員湯米·德維托(Tommy DeVito)合作撰寫一本自傳,該書講述了四季樂隊發(fā)展的全部故事。該作品由伍達德代筆,以自傳的形式將四季樂隊的發(fā)展歷程一一呈現(xiàn),并自稱是“完整而真實的四季樂隊編年史”。在該案中,音樂劇本與自傳作品相似之處大多在于歷史事實或普通短語,不涉及人物、情節(jié)或場景的創(chuàng)作。法院認為,鑒于該自傳被認為是一部非虛構自傳,劇本與自傳作品中相似之處屬于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元素,并且被告劇本并沒有侵犯作品中任何受保護的表達元素,故不存在侵犯版權的行為。
  針對“操場埋尸案”被改編成電影一事,一些社會公眾對于真實事件改編成電影無需獲得原型人物的版權許可已基本達成共識,但大多數(shù)爭議源于擔心此次改編“遵守法理但不合情理”。在筆者看來,利用真實事件改編成電影僅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