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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奧運冠軍姓名被搶注看名人姓名權保護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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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東京奧運會跳水冠軍全紅嬋等奧運健兒的姓名被眾多商家搶注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果斷地駁回了相關商標注冊申請。這種現(xiàn)象也再次引起人們對名人姓名如何得到有效保護這一課題的思考。

  搶注類型

  直接型。有的直接將歌星、影星、體育明星甚至政治人物的姓名拿去搶注。如2012年奧運會過后,有媒體報道林丹、孫楊、葉詩文等奧運明星名字遭遇商標搶注。其中,“孫楊”這兩個字被一家健康產業(yè)公司申請注冊,申請的商品類別為游泳衣、游泳帽等產品;而“葉詩文”商標被成都一家園藝公司注冊成商標。而早在1997年,“林丹”商標被一家四川公司注冊到豬飼料類別?!皠⑾琛钡拿忠呀洷粨屪⒘?8次。

  諧音型。有的為了規(guī)避直接使用名人姓名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就退而求其次,把與名人名字諧音的漢字注冊成商標,因為讀音相同,容易使人聯(lián)想到相關名人。如“金喜膳”皮鞋、“流得滑”涂改液、“本拉燈”燈具……五花八門,賺足了人們的眼球。

  關聯(lián)型。一些經營者將明星的名字或者他們曾經演繹過的經典角色拿來當作食品、藥品的招牌。如影視明星王寶強在《天下無賊》中所扮演的“傻根”,被他的家鄉(xiāng)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賈宋鎮(zhèn)借用注冊,“傻根”牌無公害農產品蔬菜源源不斷地銷往全國各地。又如2008年獲準注冊的“莫言醉”商標,就是因包含了作家莫言的名字而讓人們極易產生對作家莫言的聯(lián)想,以為莫言曾飲用此酒而醉,或者是陶醉于此酒的香醇。

  主要影響

  侵犯名人的姓名權,帶來法律風險。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注冊名人姓名作為自有商標的行為并未被明確禁止,但是容易引起侵犯姓名權等糾紛,帶來法律風險。同時,商標注冊機構也容易被卷入法律糾紛。

  不利于企業(yè)自身品牌建設。一是企業(yè)若發(fā)展壯大,走向國際市場時,此類商標很有可能不被認可,導致影響國際市場的開拓。二是搶注名人商標一旦發(fā)生糾紛,會極大影響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度。比如“喬丹體育”在規(guī)模急速做大、且臨近公開上市之際,飛人喬丹的商標維權之舉就嚴重影響了“喬丹體育”的IPO之旅。三是如果被侵害權利的一方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該商標很可能會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四是使用名人商標可能造成反向假冒的風險。

  助長投機取巧、不勞而獲的經營風氣。在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一些經營者,在了解到名人姓名可能帶來巨大的收益時,就搶先拿去注冊,借著名人已經形成的社會知名度、美譽度,可以省去大量的推廣投入,縮短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認知時間,使自己的產品快速獲得市場認知以賺取經濟利益。從誠實經營、公平競爭的角度看,這種行為容易助長不良社會風氣,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原因分析

  經濟利益驅動。一是使用名人姓名注冊商標,可以借助名人效應,迅速擴大知名度,打開市場、增加銷量。如上所述,伴隨著王寶強在影視演出中的走紅,其家鄉(xiāng)“傻根”牌無公害農產品蔬菜銷往全國各地,并出口到俄羅斯及東南亞地區(qū),價格也比原來翻了一番。二是能夠獲得高額的“商標轉讓費”或者“使用許可費”。如2008年獲準注冊的“莫言醉”商標,在作家莫言獲得諾貝爾文學獎之后,價值不斷飆升,據(jù)媒體報道,該商標的稅后轉讓價格已飆升至一千萬元。

  法律法規(guī)不盡完善。一是在我國現(xiàn)行的商標法中,只要不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并且不會對大眾造成視覺、聽覺上的影響和誤認,都是可以注冊的。而有關商標使用的禁止性條款里,并不包括“不許使用名人諧音或者外國人名的譯音”這一項。二是一些商標申請人采取同音不同字、拆字、添加前綴后綴等形式,組成商標進行申請注冊。如果相關名人自己不維權,一般也難以認定其行為違法。

  名人商標意識薄弱。一是許多明星和名人對姓名品牌保護意識淡漠,缺乏商標注冊的觀念,在自己成名后沒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將自己的姓名申請商標保護。二是認為追究姓名商標搶注者的法律責任,費時費力,還不一定湊效,于是放棄維權。

  對策建議

  加強普法宣傳,營造社會氛圍。通過電視、報紙、網絡,公告欄、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等媒介,大力宣傳商標法,尤其是對防止商標惡意搶注、名人姓名權保護等內容進行重點宣傳,讓社會公眾知悉名人姓名搶注的風險性。

  立足制度設計,彌補監(jiān)管漏洞。一是建議商標局在受理名人商標時,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名人親筆簽名、留有名人聯(lián)系方式的姓名商標使用同意書,并通過便捷方式及時與涉及到的名人聯(lián)系,予以確認。二是各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立足網格化監(jiān)管模式,加強轄區(qū)內商標使用情況的排查,及時發(fā)現(xiàn)名人姓名商標情況,通過業(yè)務系統(tǒng)查詢其是否注冊,及時查處搶注名人商標等“傍名牌”行為。三是建立行政與司法對接機制,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暢通商標維權渠道。

  開展行政指導,鼓勵自主創(chuàng)新。一是各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立足部門職能,以基層所轄區(qū)為單位,對轄區(qū)企業(yè)的商標申請和注冊行為給予指導,闡明搶注名人商標等“傍名牌”行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引導其拒絕此類行為。二是通過實施商標獎勵政策,鼓勵企業(yè)自創(chuàng)品牌。三是搭建政企合作、政銀合作平臺,為企業(yè)解決辦證難、融資難等問題,幫助企業(yè)做大做強,對企業(yè)進行升級改造,提高產品含金量,從而增強市場競爭力。

  構建監(jiān)督網絡,形成輿論導向。一是與唱片公司、影視公司、電視臺、體育局等單位合作,向名人宣傳商業(yè)保護意識,從源頭上堵住自身姓名被搶注現(xiàn)象。同時,告知其遇有姓名被搶注現(xiàn)象,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二是新聞媒體要發(fā)揮輿論引導作用,對搶注名人姓名作為商標的現(xiàn)象要大膽譴責,對名人商標維權案例要加大宣傳報道力度,進行輿論上的支持,弘揚社會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