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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支持恒都觀點,駁回深圳某公司追加申請!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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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要點 -

本案是一起公司債權人以股東未實繳3000萬元的注冊資本為由,申請法院將股東作為共同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糾紛案件。本案的難點是全國企業(yè)公示系統(tǒng)中客戶公司2019年的年報記載的注冊資本是認繳。在此情形下,我們建議客戶搜集股東以其個人名義向公司賬戶轉(zhuǎn)賬的銀行回單、記賬憑證,企業(yè)內(nèi)檔以及印花稅完稅憑證等證據(jù)材料,最終法院認定客戶將3000萬元的注冊資本全部實繳,駁回了公司債權人的追加申請。

- 案件事實 -

2021年4月,深圳某公司認為吳某和周某作為新疆某公司的股東未完成出資義務,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追加吳某和周某為被執(zhí)行人,理由是:新疆某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顯示吳某和周某應該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3000萬元注冊資本的實繳義務,但是新疆某公司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吳某和周某的認繳出資時間為2045年5月31日,由此可見吳某和周某作為新疆某公司的股東均未實繳出資。

- 抗辯要點 -

接受客戶吳某和周某的委托后,恒都律師團隊積極協(xié)助客戶搜尋證據(jù),并在深入研究和分析案件材料的基礎上,對深圳某公司追加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一一進行了反駁:

第一,新疆某公司3000萬元的注冊資本已經(jīng)全部繳足,吳某、周某不存在未實繳出資的情形。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7年11月24日,即深圳公司提出追加申請之前,新疆某公司的股東就完成了出資義務,此均有新疆某公司股東向公司開設的基本賬戶匯入投資款的銀行電子回單以及記賬憑證作為依據(jù)。

第二,新疆某公司股東完成3000萬元的注冊資本實繳后,也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jù)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率為萬分之五”的規(guī)定繳納了印花稅。對此,新疆的稅務局也針對繳納的印花稅15000元出具了《完稅證明》。

第三,針對深圳某公司提交的《企業(yè)報告》,雖然2019年度報告的“股東及出資信息處”,記載吳某與周某的認繳出資時間和實繳出資時間均為2045年5月31日,但是該信息不能作為認定新疆某公司注冊資本沒有實繳的依據(jù)。因為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注冊資本的實繳時間只能晚于認繳時間,絕不可能出現(xiàn)兩者為同一時間的情形。如果存在注冊資本未實繳的情形,那么認繳時間只能早于實繳時間,絕不會出現(xiàn)認繳和實繳同時的情形。且深圳某公司提交的《企業(yè)報告》中2018年度報告“股東及出資信息處”,也顯示新疆某公司的注冊資本在已經(jīng)全部繳足。由此可見深圳某公司提交的《企業(yè)報告》,不能作為吳某和周某為實繳資本的證據(jù)。

- 法院結果 -

在采納恒都律師的觀點后,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駁回了深圳某公司追加吳某和周某為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

恒都律師始終堅持“以成就客戶為中心”的原則,依靠專業(yè)的素養(yǎng)及強大的律師團隊,不斷攻堅,能夠準確抓住每一個疑難案件的爭議點和突破點,并制定周密的訴訟方案,從而確保我們每一個服務客戶的合法利益都能夠得到維護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