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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快手”認馳案為例淺析我國《商標法》框架下注冊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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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 -

北京達佳互聯(lián)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佳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日,是“快手”“快手及圖”等注冊商標權利人。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北京快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主要經營領域為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服務,經達佳公司授權享有以上商標的使用權,公司旗下主要產品為“快手”APP。

黑龍江省快手小黃車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龍江小黃車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21日,經營范圍為:農業(yè)科技領域內的技術研究、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化肥、農藥等。

達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因黑龍江小黃車公司在其網(wǎng)站www.v68.net、企業(yè)名稱上突出使用“快手”標識,并使用與“快手”APP聯(lián)系密切的“小黃車”等行為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1.黑龍江小黃車公司立即停止在www.v68.net網(wǎng)站中使用“快手”字樣;

2.黑龍江小黃車公司立即停止在土壤調理劑、復合肥料、摻混肥料、農業(yè)用硫酸鉀等商品中使用企業(yè)名稱,立即停止銷售并銷毀涉案侵權商品、侵權商品外包裝以及宣傳材料;

3.黑龍江小黃車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快手”字號,并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企業(yè)名稱;

4.黑龍江小黃車公司賠償達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包括交通費、調查費等合理支出);

5.黑龍江小黃車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達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的“快手”商標客觀上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公眾所熟知。“快手”商標為臆造詞匯,本身具有較強的顯著性,黑龍江小黃車使用的標識與“快手”商標高度近似。

且“快手短視頻”與黑龍江小黃車公司的消費對象存在大量重合,該標識發(fā)揮了識別產品來源的功能,會使消費者聯(lián)想到“快手”商標及其權利人主觀上具有不正當利用和搭載“快手”商標影響力,吸引消費者的目的,客觀上割裂“快手”商標與權利人之間所建立的唯一指向性聯(lián)系,進而損害快手商標的權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因此具備了進行馳名商標保護的必要。

黑龍江小黃車公司主觀上意在借助“快手”強大的市場影響力,攀附“快手”知名度,客觀上導致消費者產生不當聯(lián)想,誤認為被訴侵權商品或者黑龍江小黃車公司與達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存在特定聯(lián)系,構成不正當競爭。黑龍江小黃車公司需向達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支付侵權賠償及合理支出。[1]

- 法律分析 -

一、我國《商標法》語境下“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

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對《商標法》第十三條中的“誤導公眾”進行了解釋,即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

有學者認為,上述規(guī)定的制定是我國馳名商標保護的重大突破,該規(guī)定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條件區(qū)分為出現(xiàn)混淆和出現(xiàn)混淆以外的其他損害兩種情況。[2]這一“重大突破”就是通過對《商標法》第十三條進行擴大解釋,進而在我國商標法體系中引入商標反淡化概念。[3]

目前,在我國商標法制度體系下對馳名商標保護主要依據(jù)商標混淆理論,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條款中并未直接體現(xiàn)“淡化”字樣。

然而,面對越來越復雜的馳名商標保護問題,傳統(tǒng)的商標混淆理論已經無法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而今馳名商標反淡化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已經被廣泛應用,甚至對馳名商標受到反淡化的保護的認定方法進行細化。

例如:柳州兩面針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行政二審案[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某一商標在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構成馳名商標,并不當然意味著其在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可以獲得反淡化保護,其要求當在后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在看到“在后商標”時雖然會聯(lián)想到“在先的馳名商標”,但卻能夠意識到該商品或服務并非由在先馳名商標所有人提供或與其有特定關聯(lián),則應認定該馳名商標可以獲得反淡化的保護。

認定馳名商標是否可以獲得反淡化保護,需要結合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進行判斷,相關公眾的認知層次可列舉為:

第一,在后商標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對于“在先馳名商標”與其“所有人”之間的對應關系有所認知;

第二,在后商標的相關公眾在看到在后商標時能夠聯(lián)想到在先的馳名商標;

第三,在后商標的相關公眾能夠認識到在后商標與在先馳名商標并無關聯(lián)關系。

在“快手”案判決書中雖未明確黑龍江小黃車隊“快手”標識的使用行為構成對馳名商標的淡化,但結合判決書中的表述,筆者認為“快手”商標是符合反淡化保護條件的。首先,案涉達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的“快手”商標與黑龍江小黃車公司使用的商品及提供服務屬于不同類別。其次,達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的“快手”商標在錄像剪輯、娛樂、娛樂信息,及在線社交網(wǎng)絡服務等類別被相關公眾廣泛熟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快手”商標與其所有人之間的對應關系,在接觸到黑龍江小黃車公司的“快手”標識后會聯(lián)想到達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的“快手”商標,但是能夠意識到兩者之間并無關聯(lián)。

因此,黑龍江小黃車公司的使用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破壞了“快手”商標與錄像剪輯服務之間的直接密切聯(lián)系,減弱“快手”商標的顯著性。

二、本案被告行為構成何種形式的淡化

目前主流觀點將商標淡化行為歸納為三種:

1. 弱化

弱化是指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漸漸淡化和被稀釋的過程。

如果他人在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就會削弱馳名商標的顯著識別功能,阻斷商標與原權利人之間的聯(lián)系,這樣勢必會破壞商標的唯一性,降低區(qū)別性,降低商標的知名度,使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因此受到損害。

弱化的本質是損害馳名商標的唯一性或絕對顯著性。

在百度在線網(wǎng)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京百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不正當競爭一審案件中。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從原告提交的《公證書》內容顯示,互聯(lián)網(wǎng)上已有部分網(wǎng)友將百度烤肉誤認為原告的新業(yè)務。被告的被訴行為實際上已經破壞了“百度”商標與互聯(lián)網(wǎng)搜索引擎服務之間的直接密切聯(lián)系,減弱“百度”商標的顯著性” 。[5]

2.丑化

丑化是指將已經被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用于某些有損商標形象的商品上,使公眾對馳名商標產生不當聯(lián)想或厭惡的感情,從而污染了該商標的形象和商譽。

在內蒙古伊利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宣告一審案件中,第三人將“金典”商標申請注冊在第5類:醫(yī)用保健袋;止血栓;失禁用護墊;衛(wèi)生內褲;成人尿布等商品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而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失禁用護墊等商品相對于引證商標使用的商品而言,其使用會產生一定的丑化、貶損原告馳名商標市場聲譽的影響,進而會損害原告的相關利益。[6]

再如: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異議復審案。訴爭商標“娃哈哈”核定使用在“染料;著色劑;食品色素;印刷油墨;油漆;漆;水溶性內外墻有光噴塑料;防水粉(涂料);木材防腐油;樹膠脂”等商品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染料、木材防腐劑’等商品不可食用甚至對人體有毒有害,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可能造成對核定使用在飲料商品上的引證商標的丑化。”[7]

3.退化

商標的退化意味著商標本身的顯著性逐漸退化甚至完全喪失顯著性。商標顯著性的退化或喪失將造成有效注冊使用的商標演變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進入公共領域無法由商標權利人專有使用。

例如:“摩卡咖啡”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摩卡”已經被各地消費者普遍認知為一種咖啡口味,廣泛被其他同業(yè)經營者作為商品名稱使用。[8]

雖然目前瑞昶公司名下仍有多件“摩卡”相關商標尚處于有效狀態(tài),但“摩卡”商標作為商標用于區(qū)別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卻已經大受破壞。

回歸“快手”案,黑龍江小黃車公司對“快手”商標的使用行為顯然削弱了在先馳名商標的顯著識別功能,割裂了商標與原權利人之間的聯(lián)系,屬于馳名商標淡化中的“弱化”。

三、新經濟形勢下馳名商標認定的新趨勢

我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馳名商標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jù),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二)該商標的持續(xù)使用時間;(三)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xù)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前款所涉及的商標使用的時間、范圍、方式等,包括其核準注冊前持續(xù)使用的情形。對于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yè)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jù),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p>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九條:“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證據(jù)材料:……(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xù)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xù)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續(xù)使用時間不少于五年的材料。(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誠然,在我國《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相關規(guī)定中都將“商標的持續(xù)使用時間”作為判斷商標知名度及是否達到馳名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

但是隨著新經濟體系的建立,互聯(lián)網(wǎng)的迅猛發(fā)展,自媒體、直播、短視頻平臺的迅速興起,無數(shù)產品和服務一夜爆紅,經過短期的使用和宣傳既達到被相關公眾廣泛知曉的程度。

對此,“不宜機械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中關于具體時間節(jié)點等相關內容的規(guī)定”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認可并應用。

這標志著“持續(xù)使用時間”不再作為馳名商標認定的必要條件,這一觀點的運用使得馳名商標的考量體系更加多元且立體,在未來司法實踐中具有借鑒意義。

- 結 語 -

在我國《商標法》框架下,反淡化保護是馳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特有保護方式,非馳名的商標、馳名的非注冊商標都不能享有此種保護。

首先,審判機關在處理相關個案時,要嚴格按照“按需認定、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判斷涉案商標達到馳名程度。而馳名商標的認定逐漸變得更加靈活多元,“持續(xù)使用時間”不再作為馳名商標認定的必要條件,體現(xiàn)了司法實踐的與時俱進。

其次,在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后,方能判斷該馳名注冊商標是否可以尋求反淡化保護。

我國現(xiàn)存的商標法律體系框架中雖然尚未全面地構建出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相關制度,但是在理論界已被廣泛認可,在司法實踐中亦已被廣泛使用。這反應出了我國完善馳名商標反淡化的立法保護勢在必行。


參考資料

[1]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黑01民初501號民事判決

[2] 黃暉.馳名商標認定標準與保護條件[J].電子知識產權,2009(08):13-14.

[3] 鄧宏光.我國馳名商標反淡化制度應當緩行[J].法學,2010(02):97-105.

[4]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行終字第72號行政判決

[5]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初1335號民事判決書

[6]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021)京73行初8051號民事判決書

[7]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570號行政判決書

[8]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行終2540號民事判決書

知識產權-馳名商標研究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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