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關于專利權參考適用物權善意取得的尺度的思考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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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然而,關于專利權是否適用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20號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曾經(jīng)給出過積極的結論,指出“本案涉及專利權的轉讓,已經(jīng)獲得授權的專利權主要是一種財產(chǎn)權,在性質上與物權類似,具有對世性。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無例外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該種權利的轉讓可以參考適用物權法關于物權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然而,專利權參考適用物權善意取得的尺度如何亦是眾說紛紜。

本文從專利權與動產(chǎn)物權的比較角度出發(fā),給出筆者關于專利權善意取得的粗淺認識。

- 探  討 -

一、善意取得制度是權利外觀主義的體現(xiàn)

善意取得是外觀主義的一種具體體現(xiàn),無權處分人對動產(chǎn)物權的占有或對不動產(chǎn)物權的登記產(chǎn)生了權利外觀,也使得善意受讓人基于對權利外觀的信賴與無權處分人簽訂合同,并進行了物權的轉移。善意取得是對這種信賴利益的保護,也是對基于信賴所產(chǎn)生的交易之安全的維護。

判斷是否屬于善意取得的一個重要考察因素在于無權處分人權利外觀的建立途徑。以動產(chǎn)為例,我國民法理論認為動產(chǎn)物權的善意取得要求無權處分人的占有須為合法占有,即無權處分人與真正權利人之間存在某種有效的合同關系(例如,租賃、借用、保管等)。而如果動產(chǎn)為非法占有物(或稱脫離物),則不適用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即使受讓人為善意,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也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即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進而,基于“舉輕以明重”的法理,盜贓物等通過非法手段取得占有的情形也不適用善意取得。

有學者認為,對權利外觀建立途徑是出于對權利人是否可歸責的考慮,如果權利人是可歸責的,則要求受讓人承擔物權轉讓的全部不利后果有違公平原則;相反,如果權利人是不可歸責的,則要求專利權人承擔無權轉讓的不利后果同樣有違公平原則。

二、無權處分人的專利權外觀如何建立?

專利權與動產(chǎn)物權的一個關鍵區(qū)別在于權利外觀建立的途徑不同。

對于動產(chǎn)物權,對動產(chǎn)的占有必然是在動產(chǎn)本身已經(jīng)存在的基礎上才能實現(xiàn)的,無權處分人權利外觀的建立完全取決于對動產(chǎn)的占有是如何取得的。

對于專利權,權利外觀的建立包括兩個過程,一是轉移過程,“對象”在權利人和無權處分人之間轉移,二是申請過程,將技術構思轉換為專利文本并通過國知局登記為(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可分兩種情況,如果轉移過程發(fā)生在申請過程之后,則轉移過程中的“對象”是登記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只能對應于專利權的有權處分(這里考慮的是真正權利人合法登記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移),不會出現(xiàn)善意取得的情況。如果轉移過程發(fā)生在申請過程之前,則轉移過程中的“對象”是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本身,即“技術構思”,這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場景。

三、以“技術構思”的轉移為基礎對專利權善意取得的考慮

根據(jù)上文,專利權的權利外觀建立過程包括“技術構思”的轉移和基于技術構思的專利申請兩個階段。專利申請過程的主要作用是形成了登記的、可轉讓的客體,這與不動產(chǎn)物權的登記不同。再考慮到國知局的初審部門對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資格并不進行審查,不應在對專利權善意取得進行價值評判時過多考慮。因此,本文主要基于“技術構思”的轉移來考慮專利權的善意取得。

1.  無權處分人對“技術構思”的獲知與對動產(chǎn)的占有是否具有一定的對應性?

當然有。例如,與動產(chǎn)的無權處分人對動產(chǎn)的合法占有所依據(jù)的合同關系相對應的,無權處分人也可以通過技術的委托開發(fā)、合作開發(fā)、技術秘密的實施許可或基于雇傭關系的職務開發(fā)等關系而合法地獲知“技術構思”;與動產(chǎn)的無權處分人對動產(chǎn)的非法占有相對應的,無權處分人可以通過私自拷貝、記錄技術資料、拾得記錄有技術資料的介質等方式而非法地獲知“技術構思”。

如此,筆者認為,可以參照物權中對可歸責性的考慮,針對無權處分人合法獲知“技術構思”的情形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針對無權處分人非法獲知“技術構思”的情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舉例來講,職務發(fā)明的發(fā)明人將職務發(fā)明申請專利后進行轉讓的,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的第三人繼受的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可適用善意取得;通過私自拷貝技術方案(無論是否符合技術秘密要求)而獲得技術構思并進而獲得專利權并轉讓的,則不應適用善意取得。

2.  對“技術構思”的獲知與對動產(chǎn)的占有之區(qū)別何在?

首先,動產(chǎn)是有形的、不可復制的,而“技術構思”是無形的、可復制的,不同人對同一技術構思的獲知不會產(chǎn)生新的技術構思,而是產(chǎn)生同一技術構思在不同人處分身共存的狀態(tài)。由于“技術構思”的無形性和可復制性,對“技術構思”的非法獲知比對動產(chǎn)的非法占有實現(xiàn)起來途徑要更多,可察覺性要更差,真正專利權人對于他人對其“技術構思”的獲知很可能毫不知情。

專利權的善意取得將鼓勵和放縱無權處分人明知自己不具有申請專利的權利而更加肆無忌憚的對技術構思進行“竊取”和“轉移”,更有可能給真正專利權人的智慧成果造成損害。

基于這一點,可以考慮對專利權適用善意取得的情況加以限制,以不違背公平原則。例如,基于“技術構思”的不易察覺性,類似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適用從真正專利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無權處分人獲知其“技術構思”時開始起算的除斥期間。結合專利申請的流程,起算時間不應晚于專利申請的公開日。

此外,動產(chǎn)物權轉移的影響往往是一次性的,其牽連性很小,而專利權轉移的影響則可能具有很強的牽連性,例如,專利權的背后可能伴隨著權利人對相關生產(chǎn)線的布設和其他人力、物力的準備。這一情況一方面對于真正專利權人可能存在,另一方面對于善意第三人也可能存在。如此,允許專利權善意取得則可能使真正權利人為生產(chǎn)而進行的大量成本付之東流,而不允許專利權善意取得則同樣可能使善意第三人承受類似的成本損失。這種損失并不一定能夠通過無權處分人的侵權損害賠償?shù)玫綇浹a。

基于這一點,可以考慮在適用或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對承受上述成本損失的一方通過法定形式加以平衡,比如允許其在一定的規(guī)模內(nèi)和/或在一定時間范圍內(nèi)繼續(xù)進行生產(chǎn),或者要求除無權處分人的另一方對其進行補償。

- 結  語 -

雖然專利申請的過程通過登記的方式確定了初始權利的歸屬,但由于其中并不審查權利歸屬的合法性,導致該過程對于專利權善意取得的價值評價意義有限。無權處分人的專利權權利外觀的建立需要基于專利申請之前“技術構思”的獲知過程進行分析,雖然專利權可參照動產(chǎn)物權適用善意取得,但是在使用過程中仍需把握尺度,不能違背公平原則。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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