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已經于2023年12月21日公布,并將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中多個條款涉及專利無效程序中當事人的權益。本文對相關條款進行梳理和解讀,包括電子形式送達和遞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申請、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理由的修改、專利授權文本的修改以及與專利權屬糾紛相關的專利無效中止,期望對從業(yè)者有所幫助。
關鍵詞: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無效、專利審查指南
一、前言
2021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正式落地實行(下文稱《專利法》)。作為保證《專利法》實施的配套行政法規(guī),2023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769號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發(fā)布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下文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全文,并將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
此次修改在制度層面調整幅度較大,所涉內容較多,既有對專利法現(xiàn)有制度的調整完善以及進一步細化,也有應創(chuàng)新主體需求、優(yōu)化專利法律制度的新增制度。本文針對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與專利無效相關的條款進行梳理,并結合具體的相關法律實踐提出相應的解讀與思考。
二、電子形式送達和遞交的相關規(guī)定
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第二條新增電子形式為專利法和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手續(xù)的辦理形式,并將其視為書面形式。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明確了電子申請的文件遞交日和送達日,這對于專利無效程序有較大影響。
在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中具體規(guī)定了以電子形式進行送達的細節(ji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除了郵寄、直接送交等方式,還明確了可以通過電子形式送達當事人,并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
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然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目前使用的中國專利電子申請(CPC)客戶端的文件傳遞具有及時性,通常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出當天,就能收到相應文件。因此,在以電子形式進行送達時,專利權人/無效請求人的響應時間通常更短。特別是在送達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下文稱“無效決定”)的情況中,有異議的一方需要在收到無效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對于專利無效文件的遞交日,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以電子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的,以進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tǒng)的日期為遞交日?!?/span>
新《專利法實施細則》中關于“電子形式”送達的規(guī)定更符合當前無紙化辦公的客觀情況,這是適應客觀情況所作的明確化調整,其相對于郵寄送達更為嚴格,在專利無效程序的流程管理中需要謹慎地遵照執(zhí)行。
三、專利權評價報告相關規(guī)則的調整
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中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相關規(guī)則有兩點調整:其一,申請的主體增加了被控侵權人;其二,新增了“申請人可以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xù)時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規(guī)定。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授予過程未經過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結論直接關系到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在專利權人使用相應專利尋求專有保護時,被控侵權人和訴訟法院都希望知道待評價專利的穩(wěn)定性。被控侵權人作為待評價專利的直接相關方,明確其請求評價報告的權利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此外,新《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第4.2節(jié)記載“專利權評價報告作出后,應當發(fā)給請求人。請求人不是專利權人,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專利權評價報告出具情況告知專利權人”。這意味著專利權評價報告并不會像專利授權文本那樣對公眾公開。
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有異議,都可查閱已作出的該專利權評價報告,相應地可以依報告中負面評價提起無效宣告請求。通過這一制度安排恰當地銜接了專利授權程序和專利確權程序,同時也維護了公眾的知情權。
筆者認為,專利權的授予會影響到公眾利益,負面傾向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更適宜于直接公開,從而提高行政效率。
四、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理由的修改
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了無效宣告的理由,增加了《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及本細則新增的第十一條作為無效宣告的理由,同時刪除2010年《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中規(guī)定的《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無效宣告法定理由的調整對專利無效程序影響很大,如下的表1簡單羅列了無效宣告請求理由變化的對比說明。
表1:無效宣告請求理由變化的對比說明
將新《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的第十一條作為新的無效宣告理由,是對2021年《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進一步強化?!秾@ā返诙畻l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這是《民法典》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的基本原則在無效宣告理由中的運用。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貫穿了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兩個過程。
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fā)明創(chuàng)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边@是針對申請專利過程明確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新《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節(jié)記載:合議組可以依職權進行審查的情形第一條內容為“專利權的取得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合議組可以引入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審查”。這進一步明確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的運用。
鑒于當前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情況,對于申請專利的過程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尤為重要。專利所保護的是技術方案,如果是主觀編造的技術方案,而缺乏具體的研究開發(fā)活動支撐,可能會催生更多的低質量專利。因此,誠實信用原則在新《專利法實施細則》被貫徹執(zhí)行,具有可操作性,從而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來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此外,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存在著各類適用實踐,這次修改明確將其適用于專利無效程序中。
五、專利無效宣告請求過程中的專利文件的修改
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增加了內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基礎上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的,應當公告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其他條款沒有涉及無效過程中專利文件修改內容的改動。
對于專利無效宣告請求過程中的專利文件的修改,在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4號)中具體明確了修改時機和修改方式,新《專利審查指南》沿用了相關的規(guī)定。在此不再贅述。
六、與專利權屬糾紛相關的專利無效中止
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了由于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權屬糾紛引起的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這部分明確了“依照前款規(guī)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zhí)柣蛘邔@柕挠嘘P受理文件副本。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關程序”。鑒于近年來專利相關的權屬糾紛頻發(fā),上述新增內容可以有效防止該中止程序被濫用而降低行政工作效率。
在司法實踐中,專利侵權糾紛通常會附隨有涉案專利的專利無效程序。如果涉案專利存在權屬糾紛,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收到中止請求時通常會中止無效程序。相應地,會存在專利侵權糾紛在如期推進,而專利無效程序中止的情況,從而專利有效性認定遠遠晚于專利侵權判定,或將導致司法資源浪費。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通過要求申請人說明中止理由,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是否需要中止,以期減少這類情況的發(fā)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第四條規(guī)定“知識產權法庭可以要求當事人披露涉案知識產權相關權屬、侵權、授權確權等關聯(lián)案件情況。當事人拒不如實披露的,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構成濫用權利等的考量因素?!比绻斒氯颂崞鹛摷俚臋鄬偌m紛來中止無效程序,由此來影響侵權案件的審理,可以利用上述規(guī)定,向相關法院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避免當事人通過關聯(lián)案件的操作來中止無效程序,從而影響侵權案件的審理方向。
以上即為新《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專利無效相關條款的主要內容,希望本文能幫助大家快速了解本次實施細則修改中專利無效相關條款的核心內容,并且在專利無效程序中予以實踐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