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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仲裁是否違反“一裁終局”的認定?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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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所謂“一裁終局”是指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選擇仲裁正是因為“一裁終局”的高效性,相信仲裁制度能快速定紛止爭,當事人能降低時間和精力損失。

然而,出現越來越多這樣的情形“通過一次仲裁沒有徹底解決當事人的糾紛,當事人通過再次仲裁主張權利”。有的仲裁機構以“違反一裁終局”為由不予受理,有的仲裁機構認為“非同一糾紛,不違反一裁終局”為由受理并支持再次仲裁請求。

“一裁終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產生了較大的爭議,本文將從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案例探討“一裁終局”的構成要件,給再次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提供思路。


-探 究-

關于仲裁“一裁終局”的規(guī)定


1. 仲裁法的規(guī)定

《仲裁法》第九條規(guī)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看出,若為同一糾紛則受“一裁終局”的約束,若不是同一糾紛,則不受“一裁終局”的約束。正確理解并執(zhí)行仲裁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一裁終局制度,必須確定何為“同一糾紛”,仲裁法除了上述原則性規(guī)定外,并沒有對“同一糾紛”的具體內涵作出規(guī)定。

一裁終局的實質是維護仲裁裁決的既判力,因此實踐中大多數仲裁機構及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及二百四十八條關于民事判決既判力的規(guī)定來判斷再次仲裁事項是否構成“同一糾紛”。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 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發(fā)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1民特1492號】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特159號】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2021)黔01民特394號】均認為:對于是否構成重復仲裁,可參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


2. 民事訴訟法對“同一糾紛”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及司法理論,目前對“同一糾紛”的認定標準一般采納“三要素一致”理論,即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

再結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二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是否能再次仲裁,主要從四個要素判斷,當事人相同,仲裁標的相同,仲裁請求相同,是否有新事實。在實踐中關于四個要素如何認定,本文作者根據法律規(guī)定及相關案例來分析。


“同一糾紛”要素分析


1. 當事人相同

當事人是指前后兩個仲裁程序的當事人相同,通常來說,若前后仲裁程序當事人完全相同,很容易判斷構成該要素,但判斷是否構成該要素,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第一、當事人不受程序地位不同的影響,即使前后兩案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地位完全相反,如前案申請人變?yōu)楹蟀副簧暾埲耍匀粦斦J定當事人相同。

最高院民事裁定書認為


【(2022)最高法民申65號】

本案起訴的當事人相同。當事人相同,不受當事人在前訴與后訴中的訴訟地位的影響,即使前后訴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應當認定當事人為同一。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1]、第九條[2]的規(guī)定,仲裁協議對權利繼受人和受讓人有效,當事人因繼受或受讓發(fā)生變更時,后案的繼受者、受讓者與前案的當事人視為同一當事人。如前案已裁決了甲乙雙方的借貸合同糾紛,甲方的債權受讓人就借貸合同再提起仲裁主張,兩案的當事人是相同的


2. 仲裁標的相同

仲裁標的是否相同是認定構成“同一糾紛”的核心因素。如前所述,仲裁法沒有對“同一糾紛”的具體進行規(guī)定,實踐中關于“仲裁標的相同”的標準參照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標的相同”規(guī)定及理論來認定。

關于訴訟標的,理論界存在諸多爭議,有實體法訴訟標的理論(舊實體法說)、新訴訟標的理論、新實體法說等。查閱最高院出版的書籍及相關案例,最高院采納實體法訴訟標的理論(舊實體法說),即訴訟標的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或者法律關系。在分析訴訟標的是否相同時,應當從仲裁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及請求權基礎是否相同來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寫到“我們認為,依實體法訴訟標的的理論來理解,比較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實際狀況。實體法訴訟標的理論從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出發(fā)來界定訴訟標的。將訴訟標的認定為當事人在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或者法律關系,法院審理范圍十分明確,訴訟程序秩序穩(wěn)定,當事人攻擊防御目標集中”。


最高院再審裁定書持以上觀點并以此為由認定

【(2022)最高法民申65號】

信某資產公司此次起訴與前次起訴請求權基礎相同,均為違反合同約定之違約訴訟,訴訟請求標的和內容均為一致,本案的起訴只是依據的違約條款與前訴有所不同,但其請求權基礎和訴訟請求在前訴和后訴中是完全相同的,本案的訴訟標的相同。


最高院再審裁定書認為

【(2022)最高法民再15號】

前案系基于匯某公司與江某公司達成的相關協議而提起的違約損害賠償之訴,本案則是東某欣公司認為匯某公司非法行使留置權并向其索取款項而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兩案中東某欣公司據以提起訴訟的法律關系不同,因此兩案的訴訟標的并不相同。


北京四中院民事裁定書認為

【(2018)京04民特120號】

在1254號仲裁裁決中,某津律所的仲裁請求是要求冠某樓公司履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而在0253號仲裁裁決中,受讓債權的某忠律所的仲裁申請是要求冠某樓公司賠償因其單方解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而給某津律所造成的損失。兩案的仲裁請求權基礎不同,故0253號仲裁裁決不構成重復仲裁。


3. 仲裁請求相同或后案的仲裁請求實質上否定前案裁決結果

仲裁請求是建立在仲裁標的上的具體聲明,是仲裁申請人請求仲裁庭裁定被申請人向其滿足法律上的一定利益,仲裁請求的類型有很多,有行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返還之訴、金錢給付之訴。

3.1 在仲裁案件中,金錢給付之訴是最常見的仲裁請求,要結合請求所基于的原因事實做判斷,因為基于不同的事實,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金額)是一致的,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理由不應當被分開予以考察[3]。

3.2 有些案件的仲裁請求不完全相同,但后案的仲裁請求包括了前案仲裁請求,也會被認定為仲裁請求相同。


最高院再審裁定書認為

【(2022)最高法民申7號】

前案訴訟請求判令解除與某鋒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2.判令某鋒公司賠償損失5010萬元。后案訴訟請求判令某鋒公司支付合同固定收益(土地使用價款)及利息、賠償其墊付費用損失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利息;后案的訴訟請求屬于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責任,所提訴訟請求實質包含于前案訴訟請求之中,法院認為構成重復起訴并裁定予以駁回,符合法律規(guī)定。


3.3 后案的仲裁請求實質上否定前案裁決結果。

根據法律規(guī)定,仲裁裁決作出后具有既判力,若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存在可撤銷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不能通過二次仲裁否定裁決結果。若通過變更仲裁請求達到否定前案裁決結果,就意味著每一份仲裁裁決都很容易被推翻,仲裁裁決沒有安定力。

因此,在審查是否為“同一糾紛”時,仲裁機構往往還要審查后案的仲裁請求是否實質上否定前案裁決結果,若后案仲裁請求實質否定了前案裁決結果,則視為“仲裁請求相同”。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認為

【(2021)粵01民特1492號】

雖然9171號仲裁案與本案涉及的仲裁案件均是基于《存量房買賣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相同,但兩個案件的申請事項并不相同,也不存在后面的仲裁請求實質上否定前一個仲裁裁決結果的情形,故兩案并不構成重復仲裁。

綜上,判斷是否構成仲裁程序中“同一糾紛”,司法實踐中參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采用“三重因素一致”方法,即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均相同才構成“同一糾紛”,當事人受到“一裁終局”制度的約束,不能再次申請仲裁。


4. 一裁終局的例外—新事實

《民事訴訟法解釋》二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發(fā)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p>

參照該條規(guī)定,新的事實是指在仲裁裁決作出后,新發(fā)生的能夠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事實。必須滿足兩個要件:


其一為形式要件,該事實必須是在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新發(fā)生的,而不能是新發(fā)現或新提供的,新事實并非等同于新的證據;其二為實質要件,該事實必須足以阻卻一裁終局原則的適用,即該事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新的權利義務。

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認為

【(2019)京04民特519號】

仲裁裁決作出之后,發(fā)生了新的事實,仲裁庭對仲裁申請人基于仲裁條款和新發(fā)生的事實提出的仲裁請求而作出的裁決,并不違背“一裁終局”的規(guī)定。在前案中未支持房屋拆遷款的請求是因為該費用尚未發(fā)生,但在后案中有證據證明該款項發(fā)生,北京仲裁委員會有權仲裁,不違反一裁終局的規(guī)定。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認為

【(2019)滬01民特663號】

在前案中,工程款因未結算而無法確定,雙方就工程款爭議未得到解決。前案裁決作出后,申請人委托審計機構出具結算書,就系爭工程款是否進行了結算的事實發(fā)生了變化,也即發(fā)生了新的事實,被申請人據此再次申請仲裁,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本仲裁案并作出裁決,并不違反一裁終局的規(guī)定。


-結  語-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若是“同一糾紛”則不能再次申請仲裁。本文通過分析“同一糾紛”的構成要件給再次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提出如下建議:

1. 再次申請仲裁時,從當事人相同、仲裁標的(法律關系)相同、仲裁請求相同、是否有新事實進行判斷,若屬于同一糾紛,建議通過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救濟權利。若執(zhí)意選擇再次仲裁,可能會被不予受理或駁回仲裁請求。

2. 尋找不同的仲裁標的(法律關系),仲裁標的(法律關系)是認定構成重復仲裁的重點和難點,建議從重點該要件提出新的仲裁標的。

3. 盡可能尋找新的事實,新的事實作為一裁終局的例外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及目前的仲裁實踐,當事人基于新的事實再次提起仲裁的,仲裁庭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4. 在前案仲裁時仍有未解決的爭議時,建議與仲裁庭溝通是否能將未解決爭議的救濟途徑寫入裁決書,為再次仲裁案降低違反一裁終局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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