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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法律咨詢(六)——出租人以鎖定租賃物方法作為救濟手段是否應當支持?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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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上接《融資租賃法律咨詢(五)--廠商租賃模式中“選擇權”的特殊形態(tài)》之案件,作者對另一法律問題——如何定性出租人單方遠程鎖定租賃物問題進行剖析。

- 探 討 -

案情摘要回顧

2016年7月,某業(yè)務員登門向承租人推銷某服裝加工設備。在向承租人詳細介紹設備性能后,業(yè)務員表示,如果購買資金不足,可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

承租人認為業(yè)務員介紹的設備性能能滿足其生產(chǎn)需要,即與業(yè)務員分別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作為承租人簽署)。

租賃物交付后,未做出特定化標識,更未進行公示登記,經(jīng)測試設備性能僅能達到業(yè)務員介紹的50%,承租人即要求業(yè)務員更換或者維修,但業(yè)務員一直拖延。

承租人在支付了幾期租金后,以租賃物質量問題為由,停付租金。出租人則認為租賃物質量問題,并不影響租金支付義務,并鎖定了租賃設備。以承租人根本違約為由,起訴全部租金加速到期。

出租人租金訴請得到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支持,但應當扣除鎖定后租金金額。承租方不服,隨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

后工商登記查明,出租人70%股權、出賣人100%股權,被同一家公司(母公司)持有。另一、二審出租人未提供租賃物購買的付款證據(jù)。

什么是鎖定租賃物

鎖定租賃物是指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租金逾期時,保持承租人對租賃物繼續(xù)占有的狀態(tài),出租人采用技術手段,給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實質性障礙,以督促承租人及時履行租金支付義務的一種出租人單方救濟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在承租人租金逾期的情形下,法律只規(guī)定了出租人可以行使兩種救濟措施:

一是繼續(xù)履行,租金加速到期。

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因此,鎖定租賃物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的。

實務中,通常是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要求增加鎖定租賃物條款,作為租金逾期情形下的救濟措施。這也就是出租人鎖定租賃物的依據(jù)所在。

作者認為,該做法可能受到經(jīng)營租賃的啟發(fā)。在經(jīng)營租賃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交易的標的就是使用權,因此通過鎖定方式實質性阻止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不僅有一定道理,而且效果明顯。

鎖定租賃物會導致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狀態(tài)不明

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采取鎖定租賃物措施,會造成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狀態(tài)不明的窘境。如果租賃物原本就處于閑置狀態(tài)時,鎖定行為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一方面,鎖定租賃物是在保持承租人占有狀態(tài)下進行的,所以出租人并沒有收回租賃物;另一方面,承租人雖然占有租賃物,但事實上卻被剝奪了使用權,與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效果無異。

目前司法界的爭議,也就在于此——鎖定租賃物行為是否等同收回租賃物。

這種矛盾狀態(tài),從部分司法實踐中可見一斑。

比如本案,一審法官并不支持鎖定租賃物之后的租金訴求;由于出租人不要求解約,本案也回避了鎖定期間的租金是否作為損失計算的難題。作為訴訟案件雖然可以終審結案,但這筆融資租賃交易事實上卻無法繼續(xù)履行,各方也不知該如何了結交易。

在融資租賃交易當中,應當禁止出租人以鎖定租賃物方法作為救濟手段

一、如果將融資租賃交易的外殼剝?nèi)?,剩下的?nèi)核就是自物抵押借款。

假如在自物抵押借款法律關系當中,借款人出現(xiàn)還款逾期時,貸款人是否可以在保持抵押人對抵押物繼續(xù)占有的狀態(tài)下,采用技術手段給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實質性障礙,來督促借款人及時還款呢?

法律界和融資租賃業(yè)界應該會得出一致的答案:不行,即使合同有約定也不行。

因為貸款人對抵押物只享有抵押權,無權阻礙抵押人使用抵押物。貸款人要么實現(xiàn)抵押權償還借款,要么放棄抵押權,總之法律規(guī)定抵押權不能以鎖定方式行使。

二、鎖定租賃物這種救濟手段的靈感來自于經(jīng)營租賃,但其違背了融資租賃交易的經(jīng)濟實質。

經(jīng)營租賃中,交易的標的是租賃物使用權。而租金是使用權的對價。承租人租金逾期,出租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限制承租人使用權,都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理論支撐。

但融資租賃交易,經(jīng)濟實質不是租賃,而是融資,租賃物的大部分風險和權益,都已經(jīng)轉移給了承租人,租賃物只是出租人租金債權的類抵押物。租金是融資本息的對價。鎖定租賃物,實則是妨礙、干擾承租人的使用權,不應當屬于下述的“正當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款“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融資租賃交易完全可以脫離租賃物獨立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條:“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租賃物滅失都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

基于上述兩方面理由,鎖定租賃物不適合作為出租人救濟手段使用。

當承租人租金逾期時,出租人最理性的救濟方式,應當還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或者要求繼續(xù)履行,租金加速到期;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最終都會走到處置租賃物,抵償租金和損失環(huán)節(jié)。

- 結 語 -

本案因案情不僅涉及出租人單方遠程鎖定租賃物,還涉及租賃物未經(jīng)特定化、證據(jù)鏈中缺乏出租人付款證明、租賃物選擇權問題等存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但本文僅對其中鎖定租賃物問題展開探討。

在下篇融資租賃法律咨詢系列文章中,作者將對本案證據(jù)鏈中缺乏出租人付款證明問題進行剖析,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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