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面對侵權,專利權人如何尋求懲罰性賠償?

2021-12-15
瀏覽量
4830

- 引 言 -

新《專利法》具體規(guī)定了侵犯專利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按照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獲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1]。

即,假設侵權人侵權獲利200萬元,按照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侵權人最高需要賠償專利權人1000萬元。

可見,懲罰性賠償超出了彌補受害人財產損失的責任理念,是在“填平原則”之外給予的懲處性質的額外賠償。

既然懲罰性賠償威力如此巨大,那么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條件是什么?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本文對此將進行探討。

- 探 討 -

一、懲罰性賠償適用的侵權行為時間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首次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作出總括性規(guī)定[2],繼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落地。

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懲罰性賠償適用于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侵權行為。因此,專利權人對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侵權行為主張懲罰性賠償更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塔菲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審理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閩民初1號

寧德時代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福建高院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沒有支持寧德時代有關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闹鲝垺?/p>

如果侵權行為發(fā)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且持續(xù)至2021年1月1日之后,以2021年1月1日為界分段計算賠償數(shù)額、對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是可能的,參見下文案例二。

二、專利懲罰性賠償適用的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對于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通常存在四種計算方式:依據(jù)權利人損失;依據(jù)侵權人獲利;依據(jù)專利許可使用費;法定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法定賠償”非常普遍,根據(jù)新《專利法》,法定賠償是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梢?,在確定“法定賠償”時已經考慮了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也不再適用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僅適用于依據(jù)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以及專利許可使用費計算侵權損害賠償?shù)那闆r,以計算所得作為懲罰性賠償倍數(shù)的基數(shù)。

因此,專利權人在維權過程中要想獲得懲罰性賠償,需要按照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來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當然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對于相應證據(jù)涉及侵權人所掌握的相關賬簿、資料,如侵權人妨礙舉證,法院可以參考專利權人的主張和證據(jù)確定懲罰性賠償?shù)挠嬎慊鶖?shù)[3]。

三、專利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strong>

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已經按照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來主張侵權損害賠償,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一步主張懲罰性賠償呢?

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蓚€:“故意”和“情節(jié)嚴重”,缺一不可[1]。

“故意”涉及對侵權人主觀意圖的法律評價,《懲罰性賠償解釋》第三條[4]對“故意”的認定進行了明確。

具體到知識產權中的專利侵權,認定“故意”的典型情形可以歸納為:(一)侵權人經專利權人通知、警告后,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二)侵權人或其管理/控制者是專利權人的管理/控制者;(三)侵權人與專利權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業(yè)務往來等關系,且接觸過涉案專利權。

“情節(jié)嚴重”涉及客觀層面對專利侵權程度的整體評價,《懲罰性賠償解釋》第四條[5]對“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進行了明確,均是從侵權行為、侵權人客觀角度各因素的衡量,例如重復侵權、偽造毀壞或隱匿侵權證據(jù)、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權獲利巨大等。

目前司法實踐中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陌咐⒉欢嘁姡旅嫱ㄟ^一個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陌咐?,使讀者對于專利侵權懲罰賠償?shù)倪m用情形有具象的理解。

雷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山市美高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審理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案號:(2020)粵73知民初57號

對于同一涉案專利,已有一份在先判決認定美高公司構成專利侵權,并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該案件宣判一年多后,雷盟公司經公證購買取得的被訴侵權產品仍侵害雷盟公司的同一專利權,故可認定美高公司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

另外,美高公司拒不履行在先生效判決認定的侵權責任,重復侵權、侵權時間長,情節(jié)嚴重。

因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于美高公司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的侵權獲利適用了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且持續(xù)至2021年1月1日之后,對于發(fā)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行為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 結 語 -

長期以來,知識產權領域的維權和訴訟存在取證難、維權難、判賠少等問題。懲罰性賠償原則得到落地實施后,知識產權法律更加具有權威。

對于專利權人來說,當侵權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侵權行為屬于故意侵權且情節(jié)嚴重時,提交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相關證據(jù),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有可能獲得懲罰性賠償。


注釋與參考文獻:

[1]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

[2]《民法典》第1185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谖鍡l:人民法院依法責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原告的主張和證據(jù)確定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基數(shù)。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谌龡l: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tài)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對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yè)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返谒臈l: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shù),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地域范圍、規(guī)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jù);(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企業(yè)微信截圖_7fa32724-0f7f-42ac-814e-4fd3b7cd4f9c.png

企業(yè)微信截圖_b30e5d5f-7818-4258-94fd-c977820b4dbf.png

公眾號動圖(循環(huán)).gif

特別聲明:本文僅供讀者學習交流和借鑒參考。案件具有特殊性,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本文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不形成專門法律意見或建議。